【基本案情】2015年12月3日,温某将其所有的“浙龙渔66001”作价1万元转让给钱某。钱某付清船款后,温某将涉案渔船及捕捞许可证交由钱某实际占有。后温某未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船舶买卖合同,钱某反诉要求确认涉案船舶系其所有,并请求判令温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我院审理后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一、将涉案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费由1万元变更为5万元,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某船款差价4万元;二、确认“浙龙渔66001”为钱某所有,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钱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立案当天,钱某主动将4万元汇入我院账户,我院通知温某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但其本人一直以人在外地或者带小孩没有时间为由拒不配合。我院向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涉案船舶登记在钱某名下,船网工具指标一并转移。至此,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实务中,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船舶过户手续。事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时经常遭到拒绝,后者往往要求买受人另行支付一笔费用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判决后进入执行的可能性非常大。在此情况下,由法院直接作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船舶登记部门,要求船舶登记机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很大程度上节省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