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2月11日,蔡某等人与泰鑫船厂签署船舶建造销售合同,约定蔡某等人在泰鑫船厂建造一艘36800吨散货船出售给泰鑫船厂。后造船未果,蔡某等人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确认解除合同,确认堆放在泰鑫船厂的36800吨散货船的造船钢板系蔡某等人所有,蔡某等人须在2017年12月10日前运走,否则逾期按照每日3000元支付违约金。蔡某等人两次运取钢板均遭受自称是泰鑫船厂债权人的当地村民阻挠。后蔡某等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本案执行难点在于作业时间长,钢板需要切割成小块用卡车运走,最短时间也需要30余天。此外,安保压力大,潜在抗法人员众多,人数不确定,维稳安保压力大,涉及各方协调难度大。为确保执行顺利,法院与当地法院、公安部门、政府部门组织各方协调,阻挠的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后被裁定驳回。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各方达成协议并顺利履行,蔡正云等人顺利运走钢板,实现各方共赢。
【典型意义】本案价值在于司法强制性和柔性执法得到较好结合。为避免正面冲突,节省各方成本,法院组织各方进行沟通协调。与此同时取得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强制执行行动做好预案,做到关键时刻敢于亮剑,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正是有司法强制性作为后盾,使得各方最终和解并顺利履行,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