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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决定书
(2018)浙72执572号
被拘留人:蒋永正,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丕炎与被执行人苏英海、蒋永正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永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蒋永正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