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决定书
(2018)浙72执1114号
被拘留人:陈尚兵,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拘留人:陈崇傲,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拘留人:陈崇清,男,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拘留人:陈崇才,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创轩船务(香港)有限公司、陈尚兵、陈崇傲、陈崇清、陈崇军、陈崇才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尚兵、陈崇傲、陈崇清、陈崇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尚兵、陈崇傲、陈崇清、陈崇才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