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72执405号
被拘留人:黄孝耸,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拘留人:陈金绿,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孝耸、陈金绿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孝耸、陈金绿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黄孝耸拘留十五日。
二、对陈金绿拘留十五日。
对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