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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72执386号
被拘留人:朱方山,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藻溪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拘留人朱方山系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朱方山拘留十五日。
对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