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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决定书
(2019)浙72执207号
被拘留人:魏新武,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执行(2019)浙72执207号徐海鲲与魏新武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新武拒向本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魏新武拘留15日。
对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