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 审 记 录
(2019)浙72民初1177-1179号
案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8月27日14时30分
开庭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
主 审 人: 张辉
书 记 员:郑静
原 告: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北欧亚太(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记录如下:
启动录音录像(00.00)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详见录音录像)。
审(02.11):原告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欧亚太(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三案,现在开庭。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并作简要书面记录。
审(02.11):核对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询问是否收到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等文书,告知申请回避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详见录音录像)。
审(06.07):法庭调查。以1177号案为基础审理。
原告陈述起诉请求(07.11):略(详见录音录像及《起诉状》)。事实理由变更为被告作为原告货物代理人通过XPO公司(签章的公司)向原告签发了提单,诉请没有变化。我认为被告是我们的货运代理,变更案由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被:是我们签发的,但我们是代承运人签发。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0.59):三案共同答辩:由于原告变更案由,当庭提供了证据,先将我准备的答辩意见说一下,可能事后有补充。一、根据原告的诉请,我们和原告是有一个定舱的货运代理合同的关系。二、提单的签发是我们宁波分公司代为承运人XPO美国公司签发。三、原告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我们从证据上看,原告没有货物已经灭失或无单放货的证据或发生货物有经济损失。我们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请。(详见录音录像及《答辩状》)。
审:原告,根据你变更的情况,你对被告是你的定舱代理没有意见?
原:是的。
审:争议焦点:涉案三票货物是否存在无单放货的事实。如果存在相应无单放货事实,原告遭受的相应损失。原、被告有无异议或补充?
原:没有。
被:如果原告改为货运代理合同的话,是按照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责任?
原:违约。
被:对争议焦点没有意见。
审(16.10):举证质证。
原告举证(16.13):略(详见证据清单及录音录像)。
原告当庭提交证据原件:正本提单三正一副,商业发票、装箱单两份。
被告质证(19.35):证据1提单真实性没有异议,提单左上角英文名称,在提单右下角是写明的承运人。提单号应该是最下边B/L NO,这份提单的承运人是XPO INC。提单翻译真实性不认可。报关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反映的是出口货物的总的货值,但是无法证明货物的损失,证据和诉请没有关联性。商业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证明诉请的货物的损失,只是证明货值。装箱单真实性无法判断,和诉请也没有关联性。箱单中心的装箱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和本案损失之间没有关联性。出口货物托单真实性没有异议,货物和提单上收货人是一致的,结汇方式是T/T,在右边倒数第二格,有一个自拉自报,我认为是厂里拉到码头,这一段是你们自己负责运输的,和我们货代无关,包括出口清关也是你们自己负责。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货运代理费用3000多是写明的。银行回单真实性没有异议,清单没有异议。货物流转记录,内容是一致的,但是跟本案没有关联,因为这个是达飞公司的记录,不能反映集装箱已经在目的港被提走。来往邮件需要核实(详见录音录像)。
审:邮件是谁和谁之间的?
江:我们和宁波分公司之前的,内容就是委托他们涉案货物,他们问我们能否电放,电放的前提是出电放保函和付清人民币费用。邮件可以证明没有电放,他们也答应。
审:被告,本案没有电放是否可以确认?
被:到美国的货物,FOB条款,美国方面负责运输的,按照现有美国的法律规定,有无正本提单不涉及提货。我们没有发电放指示,全部是按照原告的指示。工商登记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股东出资人有XPO香港两个字。
江:被告一直没有告诉我们货物被提走,2019年2月18日让别的货代按照集装箱号去查,才知道集装箱已经空箱流转。
被告举证(36.21):略(详见证据清单及详见录音录像)。
审:你认为在美国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意思是否涉案提单货物已经被提走?
被:不是,美国口岸记名提单很多是不需要记名提单的,我们寄提单这个时间点,原告是为了证明打这个官司。原告是明知的,适用FOB条款,不需要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如果美国方面正常付钱的话,提单根本不需要。
审:据你们了解,货物是否还在?
被:不清楚。
原告质证(40.37):证据1快递面单,是对方告诉我不签正本直接等通知电放,所以一直没有签,不是我们不要。真实性没有异议。电子邮件真实性没有异议,工商信息真实性没有异议。(详见录音录像)。
被:按照正常做法,付款以后就可以问我们拿走提单,原告付款时间是18年12月4日,提单一直没有拿走,是他们不需要提单,要提单是为了诉讼。
审(43.41):(记录提问内容)原告,当时货物出运后,你们有无要求被告出具正本提单?
江:一般电放的话,会把提单放在货代。18年12月4日邮件已经说明不签正本,所以我们没有要求。后来产生争议所以要求他们寄正本提单。
审:原告,涉案三票货物是你们自拉自报,被告只是定舱?
原:是的。
审:涉案三票货物是否已经出口退税?
原:没有。
审:核销单是否在?
原:需要核实。
审:是否整箱货?
原:是的。
被:应该是的。
审:提单上代理和承运人之间的区别,被告明确一下你们的英文名称是否就是提单上蓝色签章的?
被:是的。
审:你们公司在交通部无船承运人是否备案?
被:需要核实。
审:提单右下角XPO INC公司有无登记备案?
被:需要核实。
审:原告,明确一下涉案三票货物承运人是谁?
原:XPO INC。
审:你起诉被告支付无单放货的货款损失,你认为被告在涉案三票货物操作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
原:被告是本案货代的代理人,应在其责任期间保管照料货物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那么在被告的责任期间内,本案货物不论是因被告自己还是其他的原因,未凭正本提单而货物被放走,那么被告均已违约,损害了作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代理内容是定舱,不是运输。
原:他与承运人之间有高度关联性。根据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货运代理人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 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XPO没有无船承运人资格。
审:被告认为他只是代理。
原:XPO INC没有无船承运人资格。
被:XPO INC在美国当地是有备案的,不然的话无法进口。
审:在美国有无备案和本案无关。原告认为你挑选错了承运人。
被:FOB条款,是美国方面负责指定船公司的,我们不是随便挑选的。
当事人互相发问(56.41):(详见录音录像)
原:没有问题。
被:原告说我们之间存在货运定舱业务,按照违约主张,你有无书面的合同?
江:我有一份邮件给他,他把托书附在邮件里。
被: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有违约行为的话,在合同条款中有无明确的约定,以便明确责任。
原:需要核实。
被:没有问题了。
审:鉴于双方都有证据还不能当庭确定,三案证据和事实小结不当庭认定。补充的证据需要开庭还是书面质证?
原:书面质证。
被:由于原告变更了案由,我认为还需要开庭。
审:根据双方证据补充情况,书面通知开庭时间。
审(01.02.06):法庭辩论(详见录音录像)。
审:原告,你们作为贸易方的卖家,和买家有无定金?
原:有,付了一点。
审:要求你们提供你们和贸易买家的合同。如果你主张没有收到定金,需要提供证据。
审:三案诉请主张美金还是人民币?
原:人民币。
审:如果你收到了部分定金,还主张全部货款损失?汇率按照什么?
原:汇率按起诉之日。
审(01.10.43):第二轮法庭辩论(详见录音录像)。
审:补充证据给双方7个工作日时间。
审(01.13.37):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详见录音录像)。
审(01.13.46):当庭调解(详见录音录像)
审(01.13.59):庭审结束。
关闭录音录像(01.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