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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公告
(2019)浙72民初244号
黄建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荷跃与被告黄建勇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7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陈荷跃垫付的目的港海运清关费及滞箱费等共计2387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3月1日的利息为150727.5元,自2019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45%以本金2387000元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荷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27元,由原告陈荷跃承担100元,被告黄建勇27927元承担。公告费由被告黄建勇据实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