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诉某县水利和渔业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并进行网上直播,同时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被告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宁波海事局10余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干部旁听了庭审。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系某渔船股东之一(因与其他股东之间发生船舶权属纠纷,另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最终判决确认王某某在该渔船上的所有权股份。)向被告该县海洋与渔业局举报反映,该渔船是“三无”渔船,涉嫌冒领国家柴油补贴。2018年8月,该县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月,县水利和渔业局挂牌成立,原海洋与渔业局的渔业相关职责转由水利和渔业局具体负责。)受理了王某某的举报,并出具实名举报受理告知单,但未书面答复。此后,王某某多次去该局反映,并向检察、纪检等机关举报反映。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系渔船股东之一,对该船审批及建造的情况十分了解,该船依法不应享有2015年9月前的柴油补贴款。出于公民的责任申请被告对渔船冒领国家柴油补贴款行为进行查处。被告收取材料后出具了书面实名举报受理告知单,但迟迟未对原告举报事项进行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责令被告立即对原告申请事项做出答复。
被告某县水利和渔业局辩称:本案本质上是信访投诉,应按信访程序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未受到任何影响,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也超过了法定期限。此外,被告收到举报材料后,虽未书面答复,但已作了解释,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处理。故要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诉争行为性质是信访还是行政不作为,原告与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被告是否已作出答复或处理,以及原告起诉有无超过法定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庭审结束后,旁听庭审的十多位宁波海事局的同志与合议庭法官进行了交流。海事局的同志纷纷表示,旁听案件审理,很受教育和启发,类似情形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相关岗位人员今后一定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执法程序,避免和减少行政诉讼风险,希望宁波海事法院今后能够多提供些庭审旁听的机会,帮助海事部门提高行政管理和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