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增加海事执行的强制性,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对《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和实施期限,应严格遵照执行。
二、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律在10日内予以作出拘留决定,同时提请公安机关布控。
三、成功控制符合拘留条件的被执行人后,原则上一律先行送拘。被执行人提出要求进行和解协商的,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方可解除拘留。
四、对于已拘留过的被执行人,又出现新的可拘留情形的,在10日内予以拘留布控。
五、对于被执行人所有或光租的船舶未能掌握下落的,应作出扣押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船舶动态及责令停航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不按通知要求停航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六、对于本院扣押的船舶,被执行人具有未经许可开离扣押地或非法处置等抗拒行为的,依照《若干意见》第八条处理。
七、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海事法院报告船舶动态及责令停航通知书
宁波海事法院
2019年5月8日
附件:
宁波海事法院
报告船舶动态及责令停航通知书
()浙72执号
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写明案由)一案中,查明“XX”轮为你(司)所有,本院作出的( )浙72执 号执行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本院书面报告“XX”轮船舶动态:
1.船舶目前所在位置;2.所装载货物的品名、数量;3.目的港。
二、收到本通知之日,船舶停航的,就地继续停航听候处置;船舶在航行途中的,抵达目的港后停航听候处置。
你(司)若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司)或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本院联系人: 电话:
XXXX年X月X日